<samp id="0ij1i"></samp>
  • <samp id="0ij1i"></samp>
  • 《旅游法》如何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發(fā)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11時47分 瀏覽次數(shù):3544

    一、您是否遇到在旅行過程中受傷,但旅行社卻沒有采取相應的救助行為的情形?看看《旅游法》是如何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旅游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讓旅行社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有利于旅游者在旅行過程中受到傷害,不會因旅行社的逃避而得不到相應的救助,這樣就能保證旅游者遇到危險時,能先獲得救助。

     

    二、您是否遇到“購物團”、“野雞團”的困擾?《旅游法》出臺后,這些現(xiàn)象將得到遏制。

         【禁止旅行社誘騙旅游者】《旅游法》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fā)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禁止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旅游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生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不能誘騙旅游者或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如遇此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三、您是不是有過被旅行社隨意將自己“賣”給另一個旅行社的經(jīng)歷?而另外的旅行社的行程甚至與自己當初所報團的行程完全不一樣。這時,我們該怎么辦?旅行社可以隨意“賣”團嗎?

        【不得擅自變更行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委托其他地接社需旅游者同意】經(jīng)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要將報價旅游合同的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其他地接社,那個地接社也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要經(jīng)旅游者的同意。

     

    四、您是否遇到自己要去哪些景點只有到了那一刻才知道,自己之前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景點?《旅游法》對這個情形有明確的規(guī)定。

        【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一旦確定了行程,那就要履行。不能履行便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您是否遇過因人數(shù)不夠,而被取消旅行的經(jīng)歷,而且會在出發(fā)的前幾分鐘才收到通知?這時,您是不是感到無所適從,都無法再安排其他事情。

        【不能出團應提前通知】《旅游法》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jīng)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因未達到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取消旅行,但國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且要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這樣旅游者可以重新安排活動。

     

    六、您是否遇過,報了團卻因臨時有事不能去,想將該次旅游取消或者轉讓給其他人,但是旅行社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甚至不退還費用,旅游也沒去,費用也沒有了。我們該怎樣保障自己的權益?

        【包價旅游可轉讓】《旅游法》第六十四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旅游行程開始前,可以將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此正當理由應理解為:第三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參加的高危活動或者說不能滿足此次旅游的條件等嚴重影響旅行行程的原因。而不是旅行社說不能轉讓就不能轉讓。

     

    七、您是不是有過旅游到一半時,因有事必須結束旅行的經(jīng)歷?此時,旅行社會以各種理由,不退還費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這時,我們該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前解除合同,扣費后,余款退還】《旅游法》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如果遇到這種事情,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之后要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八、導游也有痛苦時,她們常說:收小費,是因為我們根本沒有工資,不收小費怎么生活呀?《旅游法》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有據(jù)。

        【保障導游權益】《旅游法》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旅游法》這次明確了導游的合法權益,要求旅行社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導游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他們才能更好地服務旅游者。

     

    九、您是否遇過導游向自己索取小費的情況,這時我們該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禁止導游索取小費】《旅游法》第四十一條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zhí)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雖然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誘騙旅游者,可實際上是導游在服務我們,只有明確禁止了旅行社及導游的不合法行為,才能保障旅游者的權益。本條明確禁止導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強迫購物的行為。

     

    十、您是不是有這樣的感受,每當節(jié)假日時,景點的門票都比平常的貴,試問,上班族不是只有節(jié)假日才有時間去旅游,可每當面對節(jié)假日漲價的門票時,我們不禁會問,這還讓我們去玩嗎?這些景點門票漲價有問過我們嗎?有公開聽證嗎?都沒有吧,甚至有時,只有當進門那一刻才知道漲價了。這樣隨意的價格變動,不是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嗎?

        【禁止景區(qū)亂漲價】《旅游法》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的門票以及景區(qū)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游法》這次明確確定,景點要漲價需舉行聽證會,不得隨意漲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收回成本后,應當相應降低價格。公益性的城市公司還應逐步免費開放。

     

    十一、您是否遇過購買全票門票,可進去發(fā)現(xiàn)許多設備不能用,可我們還是購買了全價票?這時,我們該怎么辦?

        【項目暫停應減少收費】《旅游法》第四十四條 景區(qū)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旅游法》這次明確規(guī)定,如果景區(qū)內的游覽項目不能使用,應相應減少收費。當我們遇到不能用的設備,記得要求景區(qū)退還部分費用。

     

    十二、您是不是總會收到許多陌生號碼的騷擾,我們總在驚嘆這些人怎么能獲得我們的信息。在參加旅行團的時候,我們總要將個人信息給旅行社,但是這些信息卻得不到保障,如果旅行社出賣我們的個人信息怎么辦?

        【個人信息保密】《旅游法》第五十二條 旅游經(jīng)營者對其在經(jīng)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旅游法》這次明確要求旅游經(jīng)營者要對我們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十三、天有不測風云,如果在旅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地震、臺風等,影響旅游行程的,該如何解決?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不可抗力,可變則變,否則解除】(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扣費后退還】(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不可抗力,保障人身,費用雙方分擔】(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旅行社錯,應擔增加費用】(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遇到此情形,旅行社與旅游者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費用實行“多退少補”;如果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

    因為要保護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此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擔。

    造成旅游者的滯留時,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擔。

    從法律上明確雙方在費用承擔上的責任,有利于雙方解決糾紛。

     

    十四、半路解除合同,是否擔心從此被丟下?

        【半路解除,送出發(fā)地或合理地】《旅游法》第六十八條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如果中途解除合同,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如果因為旅行社或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就由旅行社承擔。

     

    十五、您是不是有過在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找旅行社,他們都推脫,甚至不承擔責任?

        【旅行社違約需賠償】《旅游法》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游者自身原因,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未盡救助義務,應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法》此次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沒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履行的義務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此時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旅行社有履行能力卻拒絕履行合同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這是對旅行社的懲罰措施。

    由于旅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十六、您的權益因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損失,卻無法向他們索賠時,怎么辦?

        【出事故,旅游者選擇追償對象】《旅游法》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索賠。

    《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因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游者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也可以要求組團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這樣的規(guī)定給了旅游者的選擇權利,發(fā)生糾紛后,旅游者可以按自己實際情況選擇向誰追償。

    由于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索賠。明確了旅行社的協(xié)助義務。

    文章來自網(wǎng)絡:作者:廣東勤觀律師事務所 黃律師 電話:18088821391 

    來源網(wǎng)站:http://blog.sina.com.cn/s/blog_9be2efa50101kgco.html

     

    ICP經(jīng)營許可號:蒙ICP備09003983號 服務提供方:內蒙古新世紀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如您有任何疑問和建議,請與我們聯(lián)系:cctnm@966566.com

    国产精品1区2区3区,国产AV无码一区二区二三区,精品国产96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免费中日无砖码永久一
    <samp id="0ij1i"></samp>
    • <samp id="0ij1i"></samp>